海南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海南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ainan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Building,英文缩写 HNAEEB) 。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建筑节能行业的服务管理、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应用和管理等的人员自愿组成,是全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根据国家和海南的建筑节能发展战略,制定任务,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 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海南省建筑节能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海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1号华运大厦1402室(邮编 570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对技术政策、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搞好管理,发挥龙头和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第八条 培育、 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九条 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联合、协作,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协调会员关系,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条 协助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评比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
第十二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参与对企业的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引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第十五条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产品生产、 流通、科研、设计、管理、应用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行业的从事科研、设计和行业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另设荣誉团体会员,凡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机关团体, 经批准可称为荣誉团体会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的其单位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委托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单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 会员 提交的议案;
(六)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 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65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惰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的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活动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项目:
(一)开展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功、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秘书处同意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兼职人 的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10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