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标准规范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
|
海南省建筑节能网 2010-11-22 10:18:26 |
|
12 配电与照明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3.5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安装前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镇流器自身功耗不大于光源标称功率的15%,谐波含量不大于20%; 2 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 检验方法:现场使用数字功率计检测。 检查数量:同批次同规格数量超过100套时抽查1%,不足100套时检查数量不少于1套。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其线电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电桥检测。 检查数量:当用电计算负荷≥50KW的配电线路,现场实物抽查20%,其余供电线路按5%抽测。 12.2.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工程验收前,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供电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其中供电电源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公共电网谐波、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检验方法:在大功率用电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以及所有安装的变频设备、 照明设备、计算机等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功率计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GB50034-200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查1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压接头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12.3.2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 监测与控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相关章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13.1.4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13.1.5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13.1.6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过程检查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13.1.7 工程实施过程检查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象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小时的不间断试运行。工程实施过程检查为逐项检查。 13.1.8 系统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进行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优化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13.1.9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对每种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核查。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903的有关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全部检查。 13.2.3 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联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13.2.4 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黑盒法检测系统功能,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5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应可靠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黑盒法检测系统功能,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3.2.6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产品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台全部检测。 13.2.7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显示运行数据并具有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3.2.9 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入模拟数据流或仿真模拟盒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1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设备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冗余热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网络通信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控制器的数据存贮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正确; 8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具备自动/远动/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0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和建筑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14.1.2 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建筑外窗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可采取《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J 规定的方法。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14.1.4 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做法和建筑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保温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2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屋面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 3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规格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规格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均应抽查不少于2樘。 14.1.5 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做法的现场实体检测可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见证检测单位实施。 14.1.6 建筑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见证检测单位实施。 14.1.7 当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做法或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做法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建筑外窗气密性,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效果检验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进行系统节能效果检验,该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效果检验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 表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效果检验的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 允许偏差及规定值 1 采暖房间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它建筑按采暖房间总数抽测10% 不应大于2℃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不应大于2%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不应小于0.92 5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全数 与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大应于5% 6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与设计风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 不应大于10% 8 风机单位风量耗电量 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与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大应于5% 9 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与设计水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 10 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 全数 与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大应于5% 11 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总流量 按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小于1个系统 与设计流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12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 全数 与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大应于5% 13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两处 允许偏差不大应于10% 14.2.3 系统节能效果检验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节能做法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水平。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相关专业的质量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代表参加; 3 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要节能材料、设备或成套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4 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 15.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5.0.4 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5.0.5 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的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合格; 2 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符合本规范第15.0.6条的要求; 3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 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经实体检验符合要求; 5 建筑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功能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15.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现场检验记录; 6 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 系统节能效果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5.0.7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5.0.8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见本规范附录B。 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中表B.0.3。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章号 子分部工程 复验项目 4 墙体 1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 2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 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5 幕墙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防火性能;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拉伸、抗剪强度。 6 门窗 1 严寒、寒冷地区:外窗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外窗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7 屋面 1板材、块材及现浇等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10%)强度、阻燃性; 2 松散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和防火性能。 8 地面 1 板材、块材及现浇等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10%)强度、防火性能; 2 松散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和防火性能。 9 采暖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传热系数、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度。 10 通风与空调 1 风机盘管机组的制冷量、制热量、风量、风压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厚度。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 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度。 12 配电与照明 1 低压配电电缆截面、电阻值; 2 照明光源; 3 灯具; 4 附属装置。 附录B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表B.0.1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项目技术负责人 子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质检员 子分部工程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质量管理 使用功能 观感质量 验 收 结 论 专业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B.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项目技术负责人 子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质检员 分项工程名称 专业工长 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检验批数量 序号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查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B.0.3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验收规范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第 条 2 第 条 3 第 条 4 第 条 5 第 条 6 第 条 7 第 条 8 第 条 一 般项目 1 第 条 2 第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C 围护结构钻芯法检验节能做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的外墙、屋面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按照本方法对屋面节能做法检验时,事先应确认钻芯后屋面防水层功能能够可靠修复,并应事先制订屋面钻芯后的修复方案。 C.0.2 钻芯法检验外墙节能做法应在外墙、屋面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法检验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屋面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位置应选取节能做法有代表性的外墙、屋面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4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5 屋面取样数量为每个单位工程的屋面至少抽查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 C.0.4 钻芯法检验围护结构节能做法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C.0.5 钻芯法检验围护结构节能做法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或屋面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的表面装饰层。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或屋面保温层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做法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C.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厚度与设计厚度的差在5%以内(含5%)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当实测厚度与设计厚度的差超过5%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C.0.9 实施钻芯法检验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的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C.0.9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范14.1.2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 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C.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单位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屋面取样部位的修补应按照修补方案进行。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围护结构节能做法检验点”的标志牌。 表C.0.9 围护结构钻芯法检验节能做法检验报告 围护结构节能做法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委托编号 检测日期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委托人/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检测依据 施工单位 设计保温材料 节能设计单位 设计保温层厚度 检 验 结 果 检验项目 芯样1 芯样2 芯样3 取样部位 轴线/ 层 轴线/ 层 轴线/ 层 芯样外观 完整/基本完整/破碎 完整/基本完整/破碎 完整/基本完整/破碎 保温材料种类 保温层厚度 Mm mm mm 围护结构 分层做法 1基层; 2 3 4 5 1基层; 2 3 4 5 1基层; 2 3 4 5 照片编号 结论: 见证意见: 1抽样方法符合规定; 2现场钻芯真实; 3芯样照片真实; 4其他: 见证人: 批 准 审 核 试 验 检测单位 (印章) 报告日期 附录D 建筑幕墙气密性能检测 D.0.1 幕墙气密性能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实施。承担检测的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D.0.2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样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 D.0.3 试件的材料、构件、配件应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送检测试验室进行安装。 D.0.4 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建筑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方法》进行。 D.0.5 气密性能检测的抽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的每种类型幕墙应抽取一组试件进行检测。 |
|
|
友情链接 |
·
屯昌西昌迫文木材加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