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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三)

海南省建筑节能网 2010-11-22 10:16:00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室内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基层;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
  3保温材料粘结;
  4隔断热桥部位。
  8.1.4 地面节能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 当面积超过200m2时,每200m2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3 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或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3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建筑地面保温层、隔热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保温浆料层应分层施工;
  3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绝热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2处,每处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500mm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地面,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采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热水温度不超过95℃室内采暖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9.1.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验收,可按照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控制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4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5%,不得少于5组。
  9.2.5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5%,不得少于5个。
  9.2.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的规定外,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面1.4m处的内墙面上。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安装高度。
  检验数量:防潮层和绝热层按检验批抽查5处,每处检查不少于5点;温控装置按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个。
  9.2.7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8 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 阀门、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保温层不得小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小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小于5个。
  9.2.9 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10 通风与空调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3.5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0.2  主控项目
  10.2.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按批次全数检查。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 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施工图核查、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3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设备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分别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与复验,且每个复验项目中应有30%的复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
  1对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制冷量、制热量、风量、风压及功率进行核查;
  2 对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进行核查;
  3 对风机盘管机组的制冷量、制热量、风量、风压及功率进行复验;
  4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度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核查项目按设计施工图核对其技术性能参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并查阅进场验收记录;复验项目随机抽样送检。
  检验数量:核查项目全数核查;风机盘管机组按每次进场的数量复验2%,但不少于2台;各种保温材料每次进场均应复验,复验总次数不得少于2次。
  10.2.4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材料的品种、规格、厚度与性能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
  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施工图核对、尺量、观察检查,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检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型号、规格、台数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记录及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10.2.6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台数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台。
  10.2.7 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台数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风机的安装位置及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8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台数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与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记录。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
  10.2.9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个。
  10.2.10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导热系数、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绝热层应密实,无裂缝、空隙等缺陷;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核查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管道按轴长度抽查10%;风管楼板和穿墙处及阀门等配件抽查10%,且不得小于2个。
  10.2.11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导热系数、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的敷设应有防止水、汽侵入的措施;
  6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7 空调冷热水管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绝热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且对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8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小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小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小于5个。
  10.2.12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少于5处。
  10.2.13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必须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且应经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空气风幕机的型号、规格和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与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10.3.2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型号、规格和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台。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3.5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按批次全数检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按设计施工图核查、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保温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分别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与复验,每个复验项目中应有30%的复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
  1 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等设备的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制冷性能系数(或能效比)、额定额定热效率进行核查;
  2 对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进行核查;
  3 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核查项目按设计要求核对其技术性能参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并查阅进场验收记录;复验项目随机抽样送检。
  检验数量:核查项目全数核查;各种保温材料每次进场均应复验,复验总次数不得少于2次。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5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冷却塔、冷热水循环水泵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号、规格、台数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接管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和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EER)、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7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计算并核对。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8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个。
  11.2.9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条的规定执行。
  11.2.10 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性绝热材料绝热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段。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整个空调系统和采暖系统(包括室内系统、冷、热源及室外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且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3  一般项目
  11.3.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各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11.3.2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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